楊洋解約榮信達是怎回事?7月23日上午,有微博爆料賬號稱楊洋與榮信達的解約案直到今年6月18日才終審裁定,楊洋曾對當時的東家歡瑞世紀隱瞞此事,并且直到現(xiàn)在都沒有支付給榮信達350萬的違約金。下午五點左右,楊洋的律師在微博上發(fā)表正式聲明,否認了以上傳言,并表示楊洋與榮信達的合約早在去年4月已解除,楊洋并沒有向歡瑞世紀隱瞞此事,并且早已支付了全部金額。還表示,如果爆料微博不馬上刪除微博內容,將以損害楊洋名譽權為由對其采取法律手段。
下午五點,楊洋的代理律師王軍,在微博上發(fā)表“律師聲明”,稱該爆料微博的內容并不屬實。這條微博這樣寫道:“針對今日關于楊洋與榮信達合同糾紛的不實言論,澄清如下:一、雙方合同已經仲裁確認于2014年4月29日解除;二、榮信達提出的撤裁決申請已被法院依法駁回;三、仲裁裁決全部金額楊洋已經依法支付完畢;四、楊洋已對合作方誠信披露了仲裁及訴訟情況。清者自清,也請相關主體尊重客觀事實及法律。”微博下面還附上了完整的聲明文件。
聲明的最后還強調了這一行為對楊洋本人名譽權的危害,并要求爆料微博馬上刪除與此相關的全部內容,否則將對責任人提起訴訟。這條微博的下面,看熱鬧的網友們也紛紛調侃稱,要努力轉發(fā)過500把博主“送進去”。
聲明全文:
律師聲明
為澄清客觀事實,維護藝人楊洋先生之合法權益,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接受楊洋先生之委托,委派本所高級合伙人王軍律師(以下簡稱“本律師”),就今日在新浪微博網站上出現(xiàn)的涉及楊洋先生與北京榮信達影視藝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信達公司”)之間的仲裁及訴訟糾紛一事的失實信息,鄭重發(fā)表如下公開聲明:
一、經查實,賬號“@胡言亂語硅膠君”于今日9:33在新浪微博發(fā)布的針對楊洋先生與榮信達公司之間的仲裁及訴訟的微博,其中聲稱楊洋“對外閉口不談違約賠償,并欺瞞當時的東家歡瑞世紀稱合約已解決”“終審裁定于2015年6月18日,也就是楊洋和歡瑞解約后的六天后,判決楊洋解約成功,賠付榮信達違約金350萬。但目前,榮信達方未收到一分違約金”。
二、上述微博中所聲稱之言論不僅違背了基本事實,亦不符合楊洋先生與榮信達公司之間的仲裁及訴訟的生效司法裁判。
楊洋先生與榮信達公司之間就演藝經紀合約的解除糾紛,北京仲裁委員會已經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京仲裁字第0830號仲裁裁決。該仲裁裁決確認:雙方之間的經紀合同已經于2014年4月29日正式解除,仲裁裁決作出之日起生效,一裁終局。榮信達公司在上述仲裁中所提出的3000余萬元的仲裁反請求,仲裁庭僅支持了其中350余萬元。
生效裁決作出后,在榮信達公司及其代理人怠于收取裁決款項的情況下,楊洋先生本著誠信的態(tài)度,委托律師在北京市方正公證處的監(jiān)督下向榮信達公司發(fā)送了催告函,并在此基礎上依法辦理了提存公證。生效裁決所載明的楊洋應支付榮信達公司的全部款項均已經通過提存的方式支付至北京市方正公證處。至此,楊洋先生已經依法完整、充分地履行了仲裁裁決中的付款義務。榮信達公司亦可以隨時聯(lián)系公證處領取上述款項。
在上述生效仲裁裁決業(yè)已作出數(shù)月之后,榮信達公司在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的情況下,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撤銷該生效仲裁裁決的申請。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仲裁撤銷案件的審理期間,不影響原仲裁裁決的效力及履行。后經審理,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明確裁定榮信達公司的申請不符合事實及法律,依法駁回其全部申請。因此,生效仲裁裁決自始至終在雙方之間具有確定的法律拘束力。
綜合以上事實及法律情況,
一、楊洋先生與榮信達公司之間的經紀合同已經確定地于2014年4月29日解除,自此之后,雙方之間無任何經紀關系。
二、榮信達公司關于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已經被法院依法全部駁回。微博中所謂“終審裁定于2015年6月18日,也就是楊洋和歡瑞解約后的六天后,判決楊洋解約成功”與事實及法律不符。榮信達公司的上述申請自始至終未對生效仲裁裁決的效力及內容產生任何影響
三、楊洋先生已經積極、完整、誠信地履行了仲裁裁決中的全部付款義務。即使榮信達公司未實際取得相應款項,也是因其怠于領款的行為所造成的,與楊洋先生無關。
四、就上述仲裁及訴訟相關事宜,楊洋先生本著誠信、公開的原則,均已經完整、充分、及時地向歡瑞世紀公司及其他合作伙伴進行了披露,不存在任何所謂的欺瞞情況存在。
本律師已經依法對上述微博的發(fā)布人信息、發(fā)布信息內容進行了全面而必要的證據(jù)收集及保全。
上述微博內容嚴重失實,并對截取部分裁決書內容斷章取義,誤導公眾,帶有明顯的主觀惡意。上述行為對楊洋先生的形象、人格造成了嚴重損害,對楊洋先生及合作方的工作造成了嚴重困擾。上述微博賬號運營及發(fā)布主體已經涉嫌侵犯楊洋先生的名譽權。同時,根據(jù)《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捏造、篡改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且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shù)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fā)次數(shù)達到五百次以上的,即構成侮辱誹謗的刑事犯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如上述侵權信息進一步散布,上述微博運營及發(fā)布主體以及組織、指使其進行散布的主體均涉嫌觸犯刑法。
綜上,請上述微博運營及發(fā)布主體于本聲明函發(fā)出之時,立即刪除上述微博的全部內容,并保證在此之后不再發(fā)布任何與之相同或類似的失實信息。否則,本律師將根據(jù)委托人的授權,對上述主體及相關責任人提起民事訴訟,向行政、司法部門舉報、報案、刑事自訴等一切法律手段,以捍衛(wèi)基本事實,維護楊洋先生的合法權益。
清者自清,謠言止于智者。在此,楊洋先生本人也懇請廣大媒體朋友和社會公眾充分了解和尊重客觀事實、國家法律及司法機關的生效裁判,如實報道和傳播事實真相。
特此聲明,以正視聽!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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